开票新规及报销热点问题
小编又按时为大家奉上了每周热点问题解答。本周的热点问题主要是围绕7月1日刚施行的开票新规以及发票报销方面的问题解答。新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所以,大家赶紧来看看,说不定就对您有帮助!
答:从今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发票上开具。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
问:如何按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票?
答:按实际销售内容开具发票并非新规。税务部门已考虑编码推行使用的渐进过程,“办公用品”或“食品”等原较笼统的项目需要按下一级明细开具,具体明细到什么程度,允许企业视核算或管理要求而定,并取决于消费者需要。
问: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主要目的有哪些?
答: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一直是税务部门重点工作。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按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票”和“购买方为企业的,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上两方面问题。
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答: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问:发票上要填写税号,那其他栏目如何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做强制要求。
问:我们是事业单位,索取发票也要提供税号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没有明确。出于谨慎原则,建议事业单位有税号的还是要写一下。
问: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来就不能抵扣,不存在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的问题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是不是描述有错?
答: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税款,但是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即使是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了总要报账的,按规定缴纳25%或者15%的企业所得税,报账时也是需要发票等税收凭证的。所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并没有错。
问:我们是蔬菜店,我以前开票就是蔬菜或者粮油。现在这个规定出来,以后我怎么开票?一根葱?一袋食盐??
答:16号公告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商时代,很多企业在网上销售,开具发票的摘要品类是事先预设的,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这是一个漏洞。税务机关强调:企业必须确保销售系统与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之间保持一致,不能让消费者自行变更品类。国家税务机关早就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该规范明确了4000多个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明细。企业开具发票应按该规范填写,销售什么开具什么,并适用标准、规范的摘要名称。
问: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办公用品,只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发票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有必要开得那么细致吗?或者:我另外用电子表格打了明细,只是没从开票系统打,这样也不可以吗?
答: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内容是应该做的,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虚开发票”!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问:那以后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发票就一定不能再开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问:那么可以开具“礼品”发票吗?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上一篇:最新发票开具问题解答! 201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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