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宁波公司注册的小伙伴注意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到底是个什么鬼?
当我第一次接触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也懵逼了,不过好在小编我冰雪聪明查询了一些资料,后来总算是懂了。今天宁波注册公司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公司法中的公司人格值得是什么?
公司法为了防止公司法人资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置了人格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等
下面宁波公司注册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享有公司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上述原则的例外,它是在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该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有严重危害债权人合法利益之虞,公司实际已沦为股东中饱私囊、金蝉脱壳的工具,成为被股东控制了的、丧失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际上亦是恪守公司人格独立的最后一道屏障。(推荐阅读:公司注册后还需要办理哪些其他手续)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有益补充,但若不恰当适用,则可能导致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更无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谨慎适用,切不可无限扩大以致成为一种常态。
具体而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法人人格合法存在;
第二,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第三,该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第四,滥用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第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并非是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首选之策、万全之策,而是债权人利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非“万不得已”不能适用。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该制度适用的条件,以免“矫枉过正”反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 上一篇:宁波公司注册告诉大家公司合并的意义 2019/8/14
- 下一篇:宁波注册信息技术公司需要准备材料 201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