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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扶持政策将于6月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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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扶持政策将于6月启动

来源: 2019-09-05 13:56:27      点击:

     根据《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规定,2018年度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将于6月1日启动,具体申报条件和扶持细则以及申报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如有疑问,欢迎您登陆宁波注册公司平台官网免费在线详询。
  一、申报时间
  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条件(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
  1.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2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下同)。
  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地方留成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1500万元。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下同。
  4.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二)成长型企业
  1.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3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
  3.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
  4.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三、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
  1.办公用房补助
  (1)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营贡献奖励
  (1)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80%,奖励5年。(合伙企业按年度增值税地方留成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本规定申请人才激励政策,下同)。
  (2)计算总部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下同。
  (3)对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两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成长型企业
  1、办公用房补助
  可享受总部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政策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房价补助政策。
  2、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
  (三)人才激励政策
  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其投资、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年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补贴比例50%,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75%,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补贴比例100%。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四、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营业收入、税收按照合并后的数据填报。
  (二)《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明细表》(包括电子文档)
  申请企业及在厦下属企业信息,均单独填列一行。
  (三)《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四)《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电子文档)
  (五)申请企业及在厦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出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公司基本信息》,下同);申请企业与下属企业系间接控股的,还需提供受同一股东控股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及在厦下属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
  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七)申请企业及在厦下属企业最近1个完整公历年度至申报日企业名称、跨区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无变更不提供)。
  (八)纳税证明
  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申请企业及在厦下属企业2018年度纳税证明。扣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可以计入,退税款予以扣减,罚款不予计入,下同。
  1.增值税纳税证明(入库期)
  打印方法:登陆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无纸化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实名认证后选择“缴(退)款时间为2018-1-1至2018-12-31”,分别查询“打印格式(明细、汇总)”、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
  2.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所属期)
  打印方法:登陆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无纸化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实名认证后选择“税款所属期为2018-1-1至2018-12-31”,查询“打印格式(汇总)”、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
  3.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所属期)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属期为2018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可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
  4.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所属期)
  年度个人所得税额达到8万元的员工所属期为2018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可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授权委托书(个人授权企业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书,多人可合并签署)。
  5.企业2018年度发生税收跨区入库的,还需提供各税种所有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或征收税务机关信息)。
  (九)申请企业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支付购房款凭证,或租房合同、租金发票及支付租金凭证。
  (十)其它相关材料。
  *总部企业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成长型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申请材料按份按顺序整理,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填报《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明细表》,按申请企业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总部企业报市发改委审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后公布名单,成长型企业报区政府审批,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后公布名单。
  申请企业同步填报《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经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名单公布、区政府批准后兑现政策。
  六、年度资格复核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每年进行资格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资格。资格取消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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